近日,周小姐在逛超市时把包丢了,包里有手机和2000多元现金。周小姐向超市索赔,但是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周小姐认为,包是超市不让拎进去的,自助寄存柜也是超市提供的,超市当然要保管好物品。
对此,超市方认为,周小姐没有证据证明包内有手机和2000多元现金。超市并未承诺为周小姐保管财物,只是将自助寄存柜无偿借给她使用。而且自助寄存柜上的“寄包须知”已声明,自存自取,责任自负,贵重物品,请勿存入。开箱的密码钥匙在周小姐手中,超市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周小姐的索赔要求,崇安区法院法官指出,人工寄存是一种典型的保管关系,但自助寄存柜的法律性质一直备受争议。早在2002年,上海就曾判决认定顾客使用自助寄存柜与超市形成的是无偿借用关系。在借用关系下,超市只要对自助寄存柜的正确使用方法进行说明及警示,并保证自助寄存柜不存在质量问题,就已尽到法定义务,不对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顾客提供密码单,也只能证明使用过自助寄存柜,不能证明包内有何财物。为此顾客要吸取教训,把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选择人工寄存的方式,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